體育室相關規章-運動績優學生課業輔導辦法(102.1.16)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運動績優學生課業輔導辦法
101年12月24日體育室會議通過
102年1月16日第149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體育室(以下簡稱本室)為輔導本校大學運動績優生,協助其課業之均衡發展,特訂定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運動績優生輔導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運動績優生係指依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或本大學「運動績優生招生辦法」進入本大學就讀之學生。
第三條 本要點所輔導之運動績優生應盡之職責如下:
一、運動績優生應參加本大學校隊訓練或依其需要參加校外練習,請假需經教練同意並提出申請,不得無故缺席;並以每學期之請假時數不得超過練習時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二、運動績優生除按第一款之規定參與練習外,另需依其專長參加每年度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舉辦的校際或全國性之運動比賽。
第四條 運動績優生課業輔導相關規定如下:
一、運動績優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可能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以書面報告向本室提出課業輔導申請,若該生於下一學期開學前二週尚未提出者視同棄權。
二、運動績優生自願參與輔導者,得於學期結束前,經其任課教師、系所簽核同意後,始得向本室提出課業輔導申請。
三、每位運動績優生(受輔者)每學期課業輔導總時數以40小時為上限,並於10週內完成,各系所遴聘相關系所學生(輔導者)進行課業輔導,輔導時間由輔導者與受輔者相互協調。
四、輔導者應於執行課業輔導時就其輔導狀況予以詳細記錄,並於結束後送交回就讀學系及本室存查。
五、課業輔導由各系所負責安排,並由本室相關經費酌予補助支應。
第五條 本要點有關運動績優生生活及訓練輔導之實施細則另訂之。
第六條 本要點經本室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