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館運動場地管理辦法(借用場地前請詳閱)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運動場地管理要點
115年5月7日 11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體育室室務會議
ㄧ、為發揮本校運動場館設施功能,提升體育教學、服務品質與運動風氣,並加強運動場館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範圍及原則
(一)本要點所稱之本校運動場館設施(以下簡稱本場館)包括:田徑場、室外籃球場、排球場、體育館2樓、韻律教室、健身房、桌球教室、飛輪教室和攀岩場等相關場地。
(二)本場地在不影響體育教學使用之原則下,得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借用,並以代表隊、社團、系所及班級為單位申請使用,校外單位借用以團體申請為限,體育室保有協調校內、外單位借用場地與時間優先順序之權利。
(三)各場地使用人數不得低於二十人,同社團、系隊申請場地一週以一時段為限,請於開學第一週送交場地借用申請單至體育室審核,逾期將不受理並釋出場地時段,使用期間為每學期第二週至第十六週止。
(四)學期內第十七、十八週場地使用以授課老師教學計劃內容為主,如需使用場地,為維護學生安全,請授課老師協同出席指導學生。
(五)本場館開放借用之優先順序如下:
1.全校性活動及主承辦教育部和運動部全國體育運動賽會。
2.體育教學。
3.本校體育室核可之活動。
4.運動代表隊訓練。
5.運動性社團之集社活動。
6.本校教職員工及眷屬、學生、校友之活動。
7.其他校外簽准合辦之活動。
(六)校外機關團體,需借用本場館舉辦活動時,在不影響本校教學、活動及管理之情形下,得同意借用。
(七)凡有損本校聲譽、影響安全,或可能毀損運動場館之借用申請,以及商業行為,不予核借。
三、借用程序與事項
(一)校內各單位(含學生社團)借用:應於14天前持活動企劃書及場地借用申請表至體育室辦理借用登記,經核准後,始得使用場地,場地取消應於場地租借日之起始日前第7日(含)以前以書面提出變更申請,且不分場地或日期,變更僅以一次為限。
(二)校外機關團體之活動借用:應於14天前至總務處辦理預約及接洽借用手續。
(三)場館使用完畢後,當日需進行復原之清潔工作,經體育室確認恢復原狀,以及無相關設施器材損壞情形,如有損壞相關器材、設施者,亦須支付修復或賠償費用。嚴重者將列入不予續借名單,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四)非上班日,工作人員支援活動之工作費用由借用單位於活動時支薪予場地管理人員及清潔人員(依據勞動部勞基法公告基本時薪計算)。
四、場館管理與使用規定
(一)應依各場館之性質及規定節約能源使用,避免浪費,室內場地冷氣開放中請關門窗。
(二)經核可借用運動場館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項目或逕行轉借。
(三)使用運動場館如需變更或搬動附屬設備,應先徵得體育室同意,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
(四)使(借)用本場館規定事項:
1.在本校各運動場館活動之所有人員,均應尊重本校有關人員(老師、管理員等)之安排,並注重禮節,共同維護本場館之整潔。如有不良行為或不服管理者,得取消其使用資格及權利,並視其情節輕重,報請學校或有關單位處理。
2.如遇全校性集會、活動、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得停止一切借用或開放,申請借用場地團體不得異議或請求補償及賠償。
3.所有場地教室內皆禁止飲食,飲料杯禁止攜入,未依規定造成場地髒汙者請自行完成清潔工作。
4.於本運動場館舉辦演講會、舞會、演唱會或相類藝文活動時,其活動音量應符合噪音管制法之相關規定;如本校接獲噪音投訴,使用者應配合調整活動音量。
5.未依規定送交場地借用申請單審核核准嚴禁私自進入使用。
五、本要點經體育室室務會審議通過,並陳行政會議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