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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室相關規章-體育設施管理規則 (2010.09.14)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體育設施管理規則  (2010-09-14)

一、為發揮本校體育設施使用功能,維護場地安全及清潔,特定本管理規則。

二、體育設施使用,以體育教學為優先,其次全校性活動、競賽、社團活動或其他社教性體育休閒活動,限學校主管單位核准。

三、體育設施除體育教學及學校特定使用,其餘時間需依各有關辦法申請,經簽准後借用,應遵守各種體育場所使用之規定。

四、本校體育設施,依實際需要得訂定外借使用辦法。

五、戶外體育場所含田徑運動場、籃球場、木球場等禁止一切車輛入內及任何有礙安全的行為。

六、禁止亂丟紙 屑、果皮、空瓶、口香糖及其他廢物。

七、進入運動場域,需穿著整齊的運動裝、球鞋從事運動,禁止穿皮鞋、高跟鞋。

八、禁止以刀片、利器等金屬物破壞或割傷PU場地。

九、遇雨場地潮濕或草皮保養期間,運動草皮區暫停使用。

十、使用戶外球場相互禮讓。

十一、室內體育場所包括健身中心、韻律中心、體育館、桌球教室等。

十二、遵守開放時間及管理員指示。

十三、凡使用室內場所,均需依借用辦法申請,經簽准後借用。

十四、請勿在室內喧嘩、吸煙、進食,並拋棄果皮、雜屑、空瓶、口香糖及其他廢物。

十五、請勿隨意搬離或破壞室內設備,以維護場地使用功能。

十六、請注意不同場地運動功能和遵守使用規則。

十七、應遵守器材使用說明,並愛惜公物。

十八、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其餘場地使用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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