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室相關規章-運動代表隊組訓辦法(102.1.16)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運動代表隊組訓辦法
101年12月24日體育室會議通過
102年1月16日第149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運動代表隊(以下簡稱校隊)組訓之運動項目與隊數由體育室會議討論後,陳報 校長核定之。
第二條 校隊選手,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運動重點發展項目之績優保送生。
二、校隊甄選活動。
三、教師或教練推薦。
第三條 選拔標準除以技術取捨外(甄選項目由教練自訂),得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生檢查,適合從事該項運動。
二、學期成績在70分以上。
三、具有進取精神及團隊榮譽感者。
第四條 各項校隊選手之選拔,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四週內完成,各項校隊選手人數由體育室主任核定。
第五條 校隊選手確認後,教練應擬定訓練計劃綱要,並確實遵照實施。
一、訓練方式分為經常訓練和集中訓練。
二、經常訓練時間以每週至少4小時(含2小時共同體能訓練、至少1時專業體能訓練、至少3小時專業技術訓練)為原則。
三、集中訓練為每週5次以上,利用寒暑假或於比賽前一個月實施。
第六條 校隊應代表學校參加下列運動比賽:
一、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主辦之運動比賽。
二、教育部所主辦之運動比賽。
三、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所主辦之運動比賽。
四、地區性比賽。
五、國際各項運動協會所主辦之國際比賽。
七條 校隊隊員應服從教練之指導,遵守團體紀律,否則取消其資格。
一、對外參加比賽,須辦妥請假手續始得前往。
二、參加校外比賽,須服裝整齊,由教練率領方得外出。
三、對外比賽時,應在技術和精神層面力求表現,惟不得違反運動道德,否則依情節輕重議處。
第八條 比賽結束後,隊長應將比賽經過及結果,繕寫書面報告送交體育室,並召集隊員檢討得失,以求技術與方法之精進。
一、校隊隊員證如借給他人使用,經發現並查證屬實時,沒收其證件,並開除其校隊隊員資格。
二、校隊隊員證照使用期限為一學年,如中途退隊,應立即主動將證件繳回體育室。
第九條 校隊隊員在不影響體育正課,得憑校隊隊員證進入游泳池免費使用相關設施。
第十條 代表隊得免上體育課,當學期成績之考評,由教練依其運動技能表現及其平時訓練精神評定之。
第十一條 參與訓練缺席總時數過二分之一者,取消其代表資格。
第十二條 各項代表隊參加校外比賽時之請假,由體育室簽章證明,送生活輔導組給予公假。
第十三條 體優生(經教育部辦理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入學之運動績優生)皆須參加其專長運動種類代表隊三年,學期體育成績由教練評定,運動績優生在校期間,如有行為不檢嚴重影響校譽及不能參加訓練比賽,該學期體育零分並報學校議處。
第十四條 運動績優生在學期間,因傷無法繼續執行運動訓練比賽時,應幫忙協助校隊訓練。
第十五條 各項校隊之教練由體育室主任遴選,簽請 校長核定後聘任。
第十六條 本校校隊教練之職責,除包含一般教練通則外,尚須遵守下列規範:
一、營造「勝利的團隊」,基於「運動員第一,輸贏第二」的哲學,讓年輕人享受運動,追求卓越,為學習而冒險,在讚賞與正向批評的氣氛下成長。
二、須於每年10月擬定年度訓練計畫(包含隊職員名單與基本資料、隊員選拔及管理、人數、預定訓練時間和地點、預定參與之比賽、預估獲得名次、經費概算、其它需求等),繳交體育室備查。
三、須於次月15日前將當月訓練日誌繳交體育室,以利教練費申請與核銷。
四、須於每年12月初將當年度之訓練成果報告(包含隊職員名單與基本資料、全年平均人數、年度實際使用經費、訓練概況、參賽成績、下年度目標等)繳交體育室,以評估訓練績效。
五、比賽後,應主動將比賽結果通報體育室;成績表現優異時,則須撰寫新聞稿,以利宣傳週知。
第十七條 各校隊須於每年12月初提報次年度預算,由體育室初核彙總後,簽陳 校長核定。
第十八條 經費編列與使用原則
一、校隊核報經費時,需有已核定之預算來源。
二、學生參與校外競賽需辦理保險,另交通費以台鐵莒光號和當地公共運輸工具票價編列,需註明起迄地點及日期。膳雜費和住宿費則依學校經費規定辦理檢據核銷。
三、報名費實支實報。
四、運動服裝、球具、器材之經費併年度預算編列。
五、帶隊參賽教練之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因公出差作業要點」辦理,出差費用在單位年度預算下核銷。
第十九條 為激勵本校在學運動績優生積極參與運動訓練與競賽,為校爭光,特依據本校學生操行獎懲準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訂定本章相關條款。
第二十條 獎勵之申請對象為代表本校參加國際、全國性運動競賽(大專運動會、教育部或各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運動聯賽或錦標賽)之績優學生。
第二十一條 經費來源:由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支付。
第二十二條 獎勵標準如下:經費每年總額以20萬元為上限(上下學期各10萬元,含專案簽准在內)
一、競賽類型:
1. 大專院校運動會及各項大專盃
2. 大專院校運動會各分區競賽及國內區域性比賽(50%×公開組或一般組名次獎金)
3. 全國性錦標賽: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各單項錦標賽(150%×公開組或一般組名次獎金)
4. 國際性:亞奧運、世界盃、亞洲盃(200%×公開組名次獎金)
5. 以學校名稱參與競賽入選國家代表隊者,當學期發放當選獎金15,000元,其團體成績比照公開組個人項目給予獎助
二、分公開組(甲組)、一般組(乙組)兩項:
(獎金發放以競賽類型1.項為主)
1. 公開組:第一名:30,000。第二名:20,000。第三名:15,000。第四名:10,000。第五名:7,000。第六名:5,000。第七名:4,000。第八名:3,000。
2. 一般組:第一名:20,000。第二名:15,000。第三名:10,000。第四名:8,000。第五名:6,000。第六名:4,000。第七名:3,000。 第八名:2,000。
團體項目:以實際報名人數減半乘以個人項目獎金額度
三、運動競賽績優獎勵若超出規定上限,依比例分配原則發放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