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組織規程 (108.6.19校務會議更新)
僅陳列與體育室相關之法條如下:
第九條。本校設下列單位:
第十項 體育室:設教學活動組及場地器材組,負責體育教學、體育活動、場地與器材之維護與借用等業務。
前項各處、中心、館、室及各組,於必要時得報請教育部核准增減或合併之。
第二十條。體育室置主任一人,體育教師、運動教練若干人。主任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體育教師兼任之;各組置組長一人,聘請講師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或由職員擔任。並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負責體育教學、體育活動、場地與器材之維護與借用等業務。